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论高等学校法人制度的根本性质及其意义 收藏

论高等学校法人制度的根本性质及其意义

The Fundamental Characters of the Corporate System of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 and Its Significance

作     者:罗爽 LUO Shuang

作者机构: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北京100048 

出 版 物:《高等教育研究》 (Journal of Higher Education)

年 卷 期:2014年第35卷第3期

页      面:15-24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40106[教育学-高等教育学] 0401[教育学-教育学] 04[教育学]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3YJC880049) 

主  题:高等学校法人制度 法人制度 

摘      要:从法人制度的实质和高等学校法人制度的历史沿革来看,高等学校法人制度的私法人说和公法人说都不能成立。法人制度是一项关于团体组织的基本法律主体制度,对团体组织具有确立主体性、增强自主性、提高功能性三项基本价值与功能。因此,从最根本的意义上说,高等学校法人制度就是通过赋予高等学校以独立的法律人格,使其能够自主地培养专门人才、开展学术研究和为社会提供教育公共服务,并最终实现教育公共利益的法律主体制度,具有独立性、组织性、人合性和价值性。它是实现高等学校依法治校的必要保证,是保障高等学校自主运转的必要机制,是促进高等学校有效治理的必要手段。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