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等学校法人制度的根本性质及其意义
The Fundamental Characters of the Corporate System of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 and Its Significance作者机构: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北京100048
出 版 物:《高等教育研究》 (Journal of Higher Education)
年 卷 期:2014年第35卷第3期
页 面:15-24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40106[教育学-高等教育学] 0401[教育学-教育学] 04[教育学]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3YJC880049)
摘 要:从法人制度的实质和高等学校法人制度的历史沿革来看,高等学校法人制度的私法人说和公法人说都不能成立。法人制度是一项关于团体组织的基本法律主体制度,对团体组织具有确立主体性、增强自主性、提高功能性三项基本价值与功能。因此,从最根本的意义上说,高等学校法人制度就是通过赋予高等学校以独立的法律人格,使其能够自主地培养专门人才、开展学术研究和为社会提供教育公共服务,并最终实现教育公共利益的法律主体制度,具有独立性、组织性、人合性和价值性。它是实现高等学校依法治校的必要保证,是保障高等学校自主运转的必要机制,是促进高等学校有效治理的必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