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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人寿保险

作     者:约翰.F.多宾 严明清 

出 版 物:《湖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ournal of Hubei College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年 卷 期:1994年第6卷第2期

页      面:44-47页

学科分类:02[经济学] 0201[经济学-理论经济学] 020101[经济学-政治经济学] 

主  题:人寿保险费 被保人 团体保险 保险单 保险金 保险人 终生保险 附属担保品 受益人 逆选择 

摘      要:在美国,人寿保险实质上是投保生命危险者之死亡作出一定赔偿的合同.涉及到人寿保险单的特点包括(1)保险单的持有者.持有者有权指定或更换受益人(在某种条件下),有权转让保险单,有权把退保值兑为现金,或在争取贷款时把它作为附属担保品.持有者还有交付保险费的职责;(2)把生命作为保险单客体的人;(3)被付给保险金的受益人.人寿保险有各种分类,最为常见的有:1、终生人寿保险终生人寿保险的保险范围是承保被保人的终生,保险金在被保人死亡时付给.按照这种方式,被付给的最高额保险金象死亡本身一样确凿.如果被保人取消或因无力交付保险费而终止保险,保险金可以选择“退保值兑现 的形式付给.退保值兑现一般可以在保险单生效两三年之后和被保人死亡之前的任何时间里有效.从积聚退保值兑现和确定某种形式为最高限度的赔偿来看,终生人寿保险含有一个基本的要素:投资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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