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责令召回的法律属性及其适用
The Nature and the Application of Commanded Drug Recall作者机构:首都医科大学卫生管理与教育学院北京100069
出 版 物:《医学与社会》 (Medicine and Society)
年 卷 期:2016年第29卷第1期
页 面:95-98页
学科分类:1007[医学-药学(可授医学、理学学位)] 12[管理学] 1204[管理学-公共管理] 120402[管理学-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可授管理学、医学学位)] 1004[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可授医学、理学学位)] 10[医学]
基 金: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卫生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研究:以北京市为例" 编号为13FXC042
主 题:药品监管 责令召回 行政命令 监管主体 召回程序 权利救济
摘 要:目前学术界对药品责令召回制度的法律性质还没有准确界定,导致其在法律适用的主体、程序方面的不确定。药品责令召回的法律属性应当属于行政命令,因而在适用问题上首先应明确监管主体的级别管辖原则和地域管辖原则,其次应当在药品责令召回的程序设计中增添制药企业的权利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