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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生处分的程序设计(下)

作     者:方益权 

作者机构:浙江温州大学法政学院 

出 版 物:《中小学管理》 (SCHOOL ADMINISTRATION)

年 卷 期:2005年第7期

页      面:30-31页

学科分类:0401[教育学-教育学] 04[教育学] 

主  题:学生处分 程序设计 听证制度 中小学 学校管理 

摘      要:(接上期)建立健全听证制度,保障学生对违纪处分的辩解权 1.是否需要听证,应当由违纪学生决定。学校应当在送达违纪学生的处分意见书中明确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该违纪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学校处分意见书中关于其违纪行为的事实认定和拟给予的处分并无异议,或者认为听证不必要,则可以书面申请放弃听证权。学校应当尊重其放弃听证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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