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吐蕃与北方草原民族的法律文化交流
A Brief Discussion of the Legal Culture Communication between Tubo and Northern Nomadic Groups作者机构:中国藏学研究中心历史研究所
出 版 物:《中国藏学》 (China Tibetology)
年 卷 期:2019年第2期
页 面:128-139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3[法学-社会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303[法学-人类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基 金:2018年首届全国青年藏学研讨会大会论文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古代藏族与西域文化关系史研究”(项目批准号:13CMZ02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作为制度文化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历史上的法律和法律文化,是民族文化交流的重要内容之一。吐蕃早在第一代赞普聂赤赞普时期就已经有了名为 桑缀南松 的执政、司法机构和切倪、协阿等法律制度。松赞干布时期形成了一系列的成文法,为吐蕃王朝的稳定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传统说法认为,松赞干布曾颁布《十善法》和《纯净世俗法十六条》作为吐蕃王朝的基本法律制度,但通过分析发现,吐蕃的成文法虽然有一定的佛教因素,但远远不是传统史书所记那样是在佛教十善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相反,多数法律规定的罪与罚种类繁多,条理清晰,与佛教思想相去甚远。根据藏文史料的记载,松赞干布时期制定的一系列行政建制和法律制度等都借鉴了北方突厥和回鹘的制度,而吐蕃法律的某些处罚方式和北方草原民族的法律文化多有相似,比如对盗窃罪的多倍赔偿制度、伤人罪赔偿女眷的做法、允许血亲复仇的规定等。文章认为,基于相似的生产生活方式和社会文化特性,吐蕃在建政初期参考和借鉴北方草原民族的做法,从而制定、改革和完善本土法律制度的说法是可以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