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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犯罪构成要件并行类型化的模式提倡——基于犯罪行为类型化缺失的考察

Advocating the Parallel Type Model of the Constituent Elements of Information Network Crime:An Investigation Based on the Deficiency of Criminal Type

作     者:熊波 XIONG Bo

作者机构: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 卷 期:2019年第34卷第3期

页      面:72-82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刑罚退出机制的价值确立与实践运行研究”(陈伟主持,编号为17XFX009)的阶段性成果 2019年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博士项目“前置程序型刑法规范的实践面向研究”(熊波主持,编号为CYB19139) 西南政法大学校级科研创新项目“人工智能情报反恐的应用机制与实践运行”(王文娟主持,编号为2018XZXS-044)的阶段性成果 

主  题:信息网络犯罪 犯罪行为 构成要件 并行类型化 

摘      要:构成要件并行类型化是指对不同构成要件采取类型化的设置方法,使之并列、同时地存在于刑法规范之中。在信息网络刑法规范中,危害结果等其他构成要件并非刑法类型化的核心要素,行为构成要件的笼统性、抽象化界定亦并非是刑法类型化的表现形式。刑法类型化单一亦或是并行模式抉择,应当结合犯罪行为的具体特质进行。不同于传统犯罪行为,信息网络犯罪行为包含的不可直观性和纯粹技术性,是并行类型化模式提倡的主要原因。“以犯罪行为为核心构成要件,辅之以其他构成要件,在于强化行为要件类型化对其他要件类型化的具体指导。信息网络犯罪构成要件并行类型化应当全面遵循“定质化类型化兜底化基础规律,且三种路径实现的具体方法应当以限制处罚的扩张化、体现刑法的技术规制性为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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