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协议不能对抗破产债权人
Shareholding Entrustment Agreement Cannot Oppose Bankruptcy Creditor作者机构: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出 版 物:《人民司法》 (People's Judicature)
年 卷 期:2019年第5期
页 面:76-78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破产债权人 名义股东 外观主义 公示主义 十二条 王文华 实际出资人 代持股协议
摘 要:【裁判要旨】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向公司出资,该他人为公司的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股合同关系如无法律规定为无效的情形,应认定为有效。在名义股东破产后,实际出资人以其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权利人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应优先保护名义股东的破产债权人作为善意第三人依据公示内容对讼争股份的信赖利益,不应支持实际出资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