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On the Security Obligations of Managers of Public Places作者机构:上海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法学杂志》 (Law Science Magazine)
年 卷 期:2019年第40卷第8期
页 面:124-133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海上人工岛屿理论与实践的法律研究”(项目编号:16YJC820041)的阶段性成果
主 题:公共场所 管理人 安全保障义务范围 注意义务 归责原则
摘 要:随着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频发,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的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公共场所 的界定、管理人范围、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归责原则等问题引起了学界的热议,时至今日,仍无定论。我国应当在吸收和借鉴域外相关理论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 经营性场所与公共服务性场所 为中心界定 公共场所 ,以所有人、使用人与占有人划定公共场所 管理人 的范围,构建合理限度判断标准砌筑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创设以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并存的归责机制,对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适当调控,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同时,力争在管理人与受害人之间达致一个合理的、最大限度的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