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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诉王乃康、王建海敲诈勒索案

作     者:李琼利 

作者机构: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 

出 版 物:《特区法坛》 (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er people's court)

年 卷 期:2013年第2期

页      面:47-49页

学科分类:030605[法学-犯罪学] 03[法学] 0306[法学-公安学] 

主  题:敲诈勒索案 人民检察院 临高县 海南省 犯罪未遂 公安民警 王建 犯罪行为 

摘      要: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实践中,侦查机关往往会使用“诱捕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在本敲诈勒索案件中,对“诱捕方式下的犯罪行为,是否应认定为犯罪未遂?本案中,二被告人进去向被害人勒索财物前,公安人员就已经事先做好埋伏,当被告人写好收条,正要动手拿放在桌上的人民币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认定为犯罪未遂,本院认为,公安民警事先已经做好埋伏,安排妥当,只待“君入瓮中,只要是在公安民警控制的范围内,不管被告人是否已经拿到财物,如果被告人不能脱逃公安人员的抓捕,那么被告人对该财物的占有控制就还不是完全的,其行为还无法得逞。而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还未得逞,是由于公安民警的预先埋伏和抓捕这一意志之外的原因所致,因此对本案中的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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