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诞生后英国刑事检控分权体制的初步形成
作者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8
出 版 物:《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 (Fujian Tribune)
年 卷 期:2009年第9期
页 面:147-151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在西方检察制度比较研究中,英国始终是研究者面对的最特殊的对象。19世纪晚期之前,这个国家一直没有像欧陆邻邦那样的国家公诉检察官。英格兰法刑事司法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刑事检控权一直由私人掌握,这是源自日尔曼法的一项传统旧制。12世纪英格兰中央君主国家形成过程中诞生的普通法对这项旧制没有废除,而是进行了创造性的继承。由此产生的起诉陪审团即大陪审团检控权机制作为对私诉体制的有效补充,成为英格兰普通法刑事检控权力体制的新权力主体,与私人检控者并行不悖。在被改良后的刑事私诉体制中,官方只有非常有限的刑事检控权。普通法早期史形成的这种刑事检控分权格局一直延续到现代,导致英国现代社会建立职业检控官僚机制一再受挫。因此,英格兰无缘建构检察官僚制度绝非思辩性的法理学问题,而是一个历史问题。对普通法早期刑事检控权力史的历史解读就成为我们解答这个问题的知识前提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