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兰店市人大常委会启动“退出机制”
出 版 物:《辽宁人大》
年 卷 期:2006年第5期
页 面:19-19页
学科分类:0302[法学-政治学] 03[法学] 030204[法学-中共党史(含:党的学说与党的建设)]
主 题:市人大常委会 普兰店市 退出机制 管理暂行办法 代表职务 法律规定 人大代表 评议活动 闭会期间 审议权
摘 要:2002年12月24日,普兰店市三届人大第一攻会议表决通过了《本级代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在待合法律规定的原则下,制定了对代表提出诫警、劝其辞去代表职务以及罢免代表职务的若干规定。据该管理办法,有四娄不作为的人大代表将受到诫警:未经批准缺席市人代会一次的:会议期间不行使代表审议权和提出建议、批评、意见权迭一个会期的:未经批准不参加常委会或代表团组织的视察、调查、检查和评议活动达一年的;闭会期间不联系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