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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追究上级主管部门连带民事责任的法律思考

On the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of the Higher Responsible Agency

作     者:李雅云 

作者机构:中央党校 

出 版 物:《中外法学》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年 卷 期:1996年第8卷第4期

页      面:42-47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连带民事责任 上级主管部门 注册资本 法律责任 企业法人制度 经济实体 下属企业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民事责任承担 工商行政 

摘      要:追究经济实体、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上级主管单位的连带民事责任(以下简称“追究上级责任),是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一个重要问题,它带有明显的时代特点。这一规定适应了我国新时期经济审判工作的需要,解决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亟待理顺和解决的问题。但是“追究上级主管部门连带民事责任,无论是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用词上,还是在民法、公司法的理论上,都有其不当之处。因此,研究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调整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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