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代理在代理制度中的独立性探寻
作者机构: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杭州310023
出 版 物:《学术交流》 (Academic Exchange)
年 卷 期:2008年第4期
页 面:42-44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基 金:浙江工业大学校基金 "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比较研究"(20060040)
摘 要:票据行为是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票据代理即票据行为代理,立足于票据行为,票据代理才具有其现实意义。票据代理作为商事代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民事代理衍生而来的,与民事代理有相同之处,但更有其独立性。民事代理的方式有意定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等类型,而票据代理的方式较多为意定代理,其特定的代理方式决定了票据代理的独立性;民事代理既可以表现为书面形式,也可以表现为口头形式,而票据代理只能用书面形式,其在表现方式上具有独立性;另外,票据代理在追认权和责任承担上也表现出独立性。我国票据法对票据代理的规定相当简单,票据代理的许多关键事项从票据法的规定中不能得出答案。在实践中,票据代理出现的一些问题妨碍了人们对票据代理制度的正确认识。因此,为完善票据法律制度、解决票据纠纷,票据代理制度的独立性研究尤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