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平台漏洞实施侵财行为的刑法定性
The Criminal Qualitative of the Act of Invading Property by Using the Network Vulnerabilities作者机构: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出 版 物:《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Journal of Anhu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olice Officers)
年 卷 期:2019年第18卷第3期
页 面:35-38,76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摘 要:利用网络平台漏洞取财的行为存在盗窃罪与诈骗罪定性上的争议,问题在于平台的行为能否体现财产权利人的意志,使平台背后的自然人发生“认识错误。可根据行为人所利用平台漏洞的性质进行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将平台漏洞分为系统机械漏洞和业务逻辑漏洞。如果行为人单纯利用了平台的机械漏洞时,成立盗窃罪;如果行为人利用了系统预设的业务逻辑漏洞,成立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