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构架与评析
作者机构:国家检察官学院
出 版 物:《人民检察》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年 卷 期:2006年第6X期
页 面:53-56页
主 题:监督制约机制 美国 检察权 联邦法院 检察系统 检察机构 构架 司法体系 检察职能 提起诉讼
摘 要:一、美国检察官的权限 在司法体系实行双轨制的美国,联邦检察官和州检察官以及不同州检察官之间的权限都不尽相同。在联邦检察系统,总检察机关是司法部,总检察长是司法部长。履行检察职能的机构是司法部中部分具有检察职能的部门和分散于各司法区的联邦检察官办公室。联邦检察系统的刑事检察权限包括:对联邦政府官员的犯罪行为进行侦查、对违反联邦法律的普通犯罪案件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出庭支持公诉以及与被告人方律师进行辩诉交易等。美国的地方检察系统具有多样性特点:有的州只有州检察机构,有的州既有州检察机构又有市镇检察机构,而且市镇检察机构独立于州检察系统。州检察系统由州检察长和州检察官组成,州检察官及其检察官办公室具体履行检察职能。州检察官的权限大体包括:提起诉讼前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或侦查、决定起诉或撤诉、与被告方律师交易、出席法庭审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