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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犯罪对象范围扩大之探讨——以强制猥亵罪的修改为切入点

On the Expansion of the Criminal Object of Rape ——An Analysis of the Amendment of the Crime of Compulsory Obscenity

作     者:宋照君 Song Zhaojun

作者机构: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出 版 物:《西安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Xi’a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年 卷 期:2019年第22卷第3期

页      面:85-89,103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强制猥亵罪 强奸罪 犯罪对象 

摘      要:《刑法修正案(九)》通过修改第237条,将原先的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改为强制猥亵罪,使该罪的犯罪对象有所扩张。此次修改一方面意味着男性被纳入强制猥亵罪的保护范围,另一方面意味着立法者及国民对性及性权利有了进一步认识。虽然我国刑法在修正案(九)草案中也提出将强奸罪犯罪对象扩大到男性,但未能通过。关系密切的两个罪:一个犯罪对象包括男性,一个犯罪对象排斥男性,明显无法保持刑法条文内部的统一。我国《宪法》和《刑法》的基本原则要求男女平等,国际社会强奸罪的立法趋势也是将男性纳入强奸罪犯罪对象之中,遵循基本原则,顺应国际立法潮流,扩大强奸罪犯罪对象乃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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