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建筑业纳税人要防范六个误区 收藏

建筑业纳税人要防范六个误区

作     者:曾照平 刘厚兵 

作者机构:不详 

出 版 物:《税收征纳》 

年 卷 期:2019年第6期

页      面:20-22页

学科分类: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20205[经济学-产业经济学] 020203[经济学-财政学(含∶税收学)] 

主  题:纳税人 预收款 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 简易计税方法 预缴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国税机关 建筑服务 建筑业 

摘      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实施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建筑业征税范围、税额计算、抵扣范围、税收减免等涉税事项,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建筑业税收政策逐渐清晰。主要文件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7]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等十多个文件(以下以文号作为简称)。为便于广大建筑业纳税人更好地掌握营改增政策,现对因相关税收政策变化所应防范的六个误区进行梳理整合。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