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台湾地区《湿地保育法》及其对大陆立法的启示
The Wetland Conservation Law of Taiwan Region in China and Its Enlightenment to the Legislation in Mainland作者机构: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湿地科学与管理》 (Wetland Science & Management)
年 卷 期:2019年第15卷第2期
页 面:22-25页
学科分类:030108[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基 金:湖南省法学会法学研究青年课题“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研究”(18HNFX-D-006) 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重点项目“洞庭湖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研究”(18A004)
主 题:台湾地区 《湿地保育法》 合理利用原则 湿地保护管理体系
摘 要:我国台湾地区《湿地保育法》确立了地区湿地保护的法治基础。其立法的直接动因源于1971年《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之后经历多版本草案讨论,最终于2013年颁布实施。该法以“湿地合理利用为基本原则,确立了一系列湿地保育制度,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为台湾地区湿地保护提供了法规框架。我国大陆地区应借鉴台湾地区的经验,适时推进湿地保护专门立法,遵循“湿地合理利用原则构建湿地保护的基本制度和管理体系,以推进湿地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