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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典》立法背景下商行为的立法定位

On Legislative Positioning of Commercial Behavior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Civil Code Legislation in China

作     者:王建文 

作者机构:河海大学法学院南京210098 

出 版 物:《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Journal of Nanjing University(Philosoph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16年第53卷第1期

页      面:52-60,158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4BFX077) 

主  题:民法典 总纲性商法规范 商行为 经营行为 

摘      要:我国在《民法典》立法背景下总纲性商法规范的立法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而商行为的立法定位即为其中之一。尽管法律行为乃商行为的制度基础,但因商行为具有不能为一般法律行为制度所包含的特殊性,故只有单独确立商行为制度,才能妥善调整基于商行为而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通过我国商法学界关于商行为界定方式的检讨,可以确定在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迫切需要在借鉴域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法律体系及市场经济实践,确立我国总纲性商法规范中商行为的概念及其界定方式。鉴于可立足于我国现有立法资源将经营者作为我国商法中商人概念的替代性概念,故可考虑将经营行为概念作为我国商法中商行为的替代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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