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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展品暂准进境制度比较及其对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展品通关的启示

A Comparison between the Temporary Admission of Exhibits of China and the US and Inspirations to the Clearance of the Exhibits in China International Import Expo

作     者:上海海关学院海关法研究中心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课题组 陈晖 Research Group,Customs Law Research Center of SCC and Customs Law Association of Shanghai Law Society

作者机构:不详 上海海关学院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 

出 版 物:《海关法评论》 (Review of Customs Law)

年 卷 期:2018年第1期

页      面:25-49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基  金:上海市法学会委托课题“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法制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主  题: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 国际会展 展品 暂准进境 

摘      要:美国对展品与其他货物的暂准进境制度采取了分立式立法模式,在税则第98章中也为特定展品设定了专门税目,暂准进境展品在展中展后存在9种正常的处理方式,内销或转入其他通关程序均属正常处理方式。我国对展品与其他货物的暂准进境制度采取了合立式立法模式,税则中无针对展品的专门税目。在具体规则上,两国制度对展品处理方式的灵活性不同。在当前我国出现的复合性国际会展的新发展趋势下,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正是此种复合性国际会展新趋势的典型代表。新发展趋势和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都需要与其相匹配的便利且灵活的新型展品通关制度。因此,实有必要藉当前《海关法》正值酝酿修改之机,借鉴美国展品暂准进境制度的专门立法方式,修改传统的展品暂准进境制度与国际会展新趋势的不适应之处,精细化设定税则中的自主性税目,增加暂准进境展品处理方式的灵活性,将展品暂准进境程序和其他通关程序的转换与衔接问题进行统筹考虑,从而为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进一步打造一流的通关便利,进而长远地支撑我国整个会展业的国际化高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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