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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宋代官员继绝制度

作     者:夏文登 

作者机构:湖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 

出 版 物:《文化学刊》 (Culture Journal)

年 卷 期:2019年第6期

页      面:241-243页

学科分类: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60204[历史学-中国古代史] 06[历史学] 0602[历史学-中国史] 

主  题:继绝 户绝 制度 出继 本生 

摘      要:宋代官员继绝需满足无后和出继者辈分相当的双重标准,且年满十八需析户而出。其继绝的方式主要有官立、近亲尊长立和当事人立三种,人子出继后不可随意离去,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出继者虽不为本生父母后,但在养父母生子或出继者破败家产时,则可将之遣返或其人申请归本家。若本生父母亡,出继者需为本生父母解官持心丧三年。从为户绝者立后到同本宗的联系不难看出,继绝制度反映了宋代君臣孜孜求治的政治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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