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司法实务探讨——基于其处罚范围的分析
The New Interpretative Approach of Crime of Sabotaging Production and Business Operations in the Internet Era: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Its Scope of Punishment作者机构: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版 物:《法律适用》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年 卷 期:2019年第6期
页 面:79-89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破坏生产经营罪 处罚范围 兜底条款 适度宽松论 互联网时代
摘 要:互联网时代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处罚范围,有紧缩论与宽松论两种对立观点。前者因对构成要件作较多限制解释,致使其处罚范围过于狭窄;后者因对构成要件作较多扩张解释,致使其处罚范围过于宽泛,因而这两者均不是本罪处罚范围的正当性依据。应当结合互联网时代的主要特征,提倡一种适度宽松论。为此,本罪保护法益应是生产经营的经济利益;生产经营具有业务性质;其他方法应遵循本罪保护法益及明示行为类型本质特征的双重标准;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无需法院积极证明。在今后司法实践,本罪应介入互联网经济领域的同时,也应克制介入单纯计算机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