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身损害赔偿金的定期金给付方式
On the Application of Regular Payment in the Cases of Compensation for Personal Injury作者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第一庭北京100745
出 版 物:《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Journal of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年 卷 期:2005年第19卷第2期
页 面:108-114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确立了人身损害赔偿金以一次性给付为主、定期金给付为补充的给 付原则,从而确立了定期金给付制度。定期金给付的范围限于将来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 器具费。定期金给付的标准,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 民人均收入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残 疾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费用标准。采用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定期金给付 与一次性给付并不互相排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