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益组织与财团法人制度的契合
On the Agreement of China’s Chrity Organizations and作者机构: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210097
出 版 物:《江苏社会科学》 (Jiangsu 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12年第1期
页 面:91-96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现行的法人分类是我国公益组织发展的制度性障碍。我国现存的社会团体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完全符合财团法人的内涵特征。由捐助设立的公益组织,同样需要作为他律法人的财团法人的治理机制。作为公益事业的组织工具,公益社团法人和公益财团法人可以共存;作为公益事业的制度工具,公益信托和财团法人可以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