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极地曙光”号案和中菲南海仲裁案看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对于不到庭之态度
Attitudes of the Dispute Settlement Body on Non-Appearance: The Comparison "Arctic Sunrise" Case and the Sino-Philippines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出 版 物:《国际法学》
年 卷 期:2016年第12期
主 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国际海洋法庭 附件七仲裁庭 不到庭 应诉
摘 要:2013年9月18日,为抗议俄罗斯在北极开采石油,30名国际绿色和平组织成员乘坐船旗国为荷兰的“极地曙光号,试图登上俄罗斯的钻井平台。俄罗斯逮捕并扣押了该船只及其人员。2013年10月4日,荷兰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的规定对俄罗斯提起强制仲裁。10月21日,由于仲裁庭尚未成立,荷兰依据《公约》第290条第5款的规定,请求国际海洋法庭作出临时措施的裁决,要求俄罗斯迅速释放被扣押的船只和人员。俄罗斯对此表示其不接受国际海洋法庭的管辖权,并且不出庭应诉。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对中国提起附件七仲裁,挑战中国在南海的权利。在此案中,中国也没有参加仲裁程序。本文通过介绍“极地曙光号案和中菲南海仲裁案中对于不到庭的判决,分析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对于不到庭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