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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调整机制

A Study of Regulating Mechanism of Labor Relations

作     者:刘诚 

出 版 物:《劳动经济与劳动关系》 

年 卷 期:2013年第1期

页      面:47-57页

基  金:基金项目: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建设资助项目(J50406) 

主  题:劳动法 调整机制 劳动基准 集体合同 自我监管 labor law regulating mechanism labor standards collective agreement self-regulation 

摘      要: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包括劳动基准调整机制、集体合同调整机制、人权法调整机制、民主参与调整机制和自我监管调整机制,这五种机制相互配合,共同承担着劳动者的保护功能。只有充分发挥五种机制的全部功能,劳动者才能得到充分保护。关于劳动法三重调整机制(劳动基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法)的观点既造成了理论混乱,也对劳动者保护产生了消极影响;关于个别劳动关系法(调整)向集体劳动关系法(调整)转型的观点,也不利于劳动者的充分保护。中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该劳动基准调整机制和集体合同调整机制并重,同时辅之以其他三种机制,并循序渐进地推进五种机制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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