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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     者:尉端恩 吕兆福 狄伟 

出 版 物:《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 

年 卷 期:1998年第1期

页      面:18-19页

摘      要: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学习理解这一科学论断,总结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对非公有制经济认识的历史进程,对鼓励、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认识的历史进程党对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否问题,经历了一个认识、再认识,发展、再发展的历史过程。(一)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个体经济在一定范围存在和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把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而且明确提出了保护农民自留地、集市贸易中的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改革的春风唤醒了在中国大地几乎绝迹的个体经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和农村集市贸易的恢复、发展,城市市场的开放,个体经济犹如雨后春笋破土而出。在城镇,一些待业者和无业者开始开办个体饮服业,继而出现了农民进城贩运经商;在农村,出现了一批离土不离乡从事工商业的专业户。不久即出现了雇工现象,私营经济也应运而生。这是它在消失了近20年之后,于80年代初重新登上中国的历史舞台。个体、私营经济以它特有的旺盛的活力,促进了我国改革、开放,中国共产党开始认识到了个体、私营经济的积极作用。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党内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把个体经济作为适合中国现阶段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明确指出:“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补充。(二)十二大报告提出“在很长的时期内需要多种经济形式同时并存,第一次提出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适当发展1982年9月召开的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指出:“由于我国生产力水平总的说来还比较低,又很不平衡,在很长时期内需要多种经济形式同时并存,“在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只有多种经济形式的合理配置和发展,才能繁荣城乡经济,方便人民生活。同年12月,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至此,个体经济第一次被写入国家宪法,并取得了宪法保护的合法地位。随着中央政策的放宽,城镇个体、私营经济由修理业、服务业迅速扩展到工业、商业、运输业等多种行业,农村个体工商户也逐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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