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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披露及对我国企业的借鉴

Identification and Disclosure of Major Flaws in Firms Listed in *** the Enlightenment to Enterprises in China

作     者:陈武朝 

出 版 物:《财务与会计导刊(理论版)》 

年 卷 期:2012年第5期

页      面:103-109页

基  金:本文是审计署内部审计科研课题“内部控制体系监督理论与内部控制评价实务研究”(项目批准号:110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一、引言《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已于2011年1月1日起首先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扩大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施行。按照规定,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企业,必须对本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因此,在2011年年度报告披露期间(2012年1—4月),我们将可以看到那些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向境内投资者披露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何认定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并进行披露,是我国上市公司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面临的一个前所未有的挑战。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如果认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将直接导致上市公司得出内部控制无效的结论。因此,如何认定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并进行披露至关重要。本文从上市公司角度,研究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实施初期在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及披露情况,希望能对我国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起到借鉴作用。二、内部控制评价相关文献综述朱荣恩等(2003)从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404条款的要求出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做了相关的解读,并在研究SEC提案和AICPA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结合两个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报告,提出了对我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的启发和借鉴意义。王立勇(2004)运用可靠性理论和数理统计知识构建了一个内部控制系统评价的数学分析模型,利用该模型可计算程序的可靠度和系统可靠度,判断内部控制的效果。王煜宇等(2005)构建了五大类(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内部会计控制、内部管理控制、监督控制)、35个具体指标组成的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标体系。于增彪等(2007)采用实地研究方法,详细探讨了亚新科安徽子公司如何设计和应用内控评价体系。陈汉文等(2008)分析了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以及有效内部控制的内涵,认为评价企业内部控制的方法总体上可以分为详细评价法和风险基础法两种,风险基础法相对来说具有更高的成本效益和效率。张先治等(2011)基于我国企业的环境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配套指引的实施,结合国内外企业内部控制评价理论研究和实践状况,构建了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评价系统,包括内部控制评价内涵、评价目的、评价模式、评价主体、评价客体、评价模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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