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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社会关系变化与西欧封建领主政制的形成

作     者:任奇正 

出 版 物:《世界史》 

年 卷 期:1997年第8期

页      面:53-58页

摘      要:领主政制同君主政制、共和政制一样,是一种国家权力形式。其特征是土地所有权与国家权力相统一,即土地所有者封建领主有权对生活在其领地上的全体居民行使行政、司法、军事等国家权力。在这种政权体制下,领主之间虽然按复杂的宗主与藩属的等级关系联接在一起,但是国家权力实质上是分裂的,它被领主们所掌握,成为一种私人权力,国王只是领主们名义上的宗主。西欧的领主政制萌生于墨洛温王朝的后期,在加洛林王朝时期迅速发展起来,最后瓦解了查理曼帝国,摧毁了君权从而确立了自己的地位。关于西欧封建领主政制形成的原因,有人认为是由于当时生产力和生活水平低下,“建立一种基于管家、佣人和职业士兵之上的集权结构,把这些领地组织起来,是不可能实现的。[①]也有人认为,这是由于当时“人的智力素养如此低下,以致他们的意识无法理解权威的抽象概念;一个长官若不亲临现场和表明他的切实存在,就得不到别人的服从。[②]事情果真如此吗?本文试就这个问题做一探讨。一公元7世纪初以前,法兰克王国是一个君主专制的国家。墨洛温王朝的国王是最高统治者,王位世袭,只在特殊情况下国王才由显贵们选举产生。国王是最高立法者,他修订并批准各民族的法典,他的法令任何人不得违抗。国王也是最高法官,他本人不受任何人的审判;为了国家和他个人的利益,他常常不经审判而处死他认为危险的人物。国王还掌握着最高军权,他可以随意征集军队采取军事行动。他有权向全国征收旧税和任意设立新税。在墨洛温王朝,教权从属于王权,国王象统治世俗社会一样统治着教会,他可以召集宗教会议,任命主教和修道院长。在国家管理上,墨洛温王朝沿袭罗马旧制,将全国划分为许多以城市为中心的地区,各区由国王派遣一个伯爵代表他前往治理。在伯爵之下,设有伯爵代理来辅助伯爵行使各种职权,当伯爵出缺时,他代行伯爵的职务。有时,伯爵将辖区的一部分交给他治理。于是,在伯爵的辖区内又形成了伯爵代理的辖区。在王国的某些地区,在伯爵之上还没有公爵,一个公爵管辖几个伯爵。公爵亦由国王任免,他是一个军事首领,遇有战争时负责指挥其所辖伯爵的军队作战。另外,国王还不定期地向各地区派出巡按使,代表国王惩治不法官吏。与后来的加洛林王朝相比,墨洛温王朝时期的生产力、生活水平和人的智力素养更低下。为什么此时出现的是君主专制政制而不是领主政制呢?第一,君主专制政制的建立符合统治被征服居民的需要。法兰克王国是在征服高卢的过程中建立的。要统治辽阔的被征服地区,法兰克人原来的氏族制度是无法胜任的,它必须转化为国家机关,而且这种转化必须非常迅速地进行。于是,原来氏族社会的首领军事酋长很快转变为君主——国王。他在征服过程中占有了西罗马帝国的国库领地和无主的土地,成为全国最大的土地所有者。“这样,就把一个巨大的权力源泉,放入国王手里。[③]他以赐封土地作为对臣属的报酬,任意在自己周围的自由人、半自由人,甚至在不自由人中选拔为他服务的官吏,建立起一个一切听命于他的官僚体系。这种君主专制既可以造成统一而强有力的力量迫使被征服者屈服,维护国内安定,又可以有效地抵御外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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