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法”不足以自行
Law Needs a Perfect Rule:From the Case of "Zhang Xueying *** Lunfang":Noting the Improvements to Systems Related to China's Succession Law and Marriage Law出 版 物:《民商法学》
年 卷 期:2016年第3期
页 面:10-21页
基 金: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民商法基础理论——亲属法基础理论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项目编号:08XFX010
主 题:公序良俗原则 特留份制度 配偶权制度 夫妻财产权利行使 public order and fair customs doctrine forced heirdom system consortium system execution of joint property rights
摘 要:我国继承法与婚姻法由于立法规定过于原则而缺乏可操作性,加之相关规定的缺乏,使司法实务在遇到一些类型的纠纷时,只能依据公序良俗这类基本原则来判案。因理论界与实务界对相关问题认识的差异,导致法院判决经常受到各方质疑,法院承受了不应承受的重负。而公序良俗原则尚属于一个相当不确定及高度抽象的概念,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其内涵还会发生变化,适用的效果也会呈现出两极化的倾向。为了保证法的安定性,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主要通过类型化及价值补充的方法来解决。但这两种方法的适用都存在着不足之处,类型化的方法需要长期的案例积累和总结,价值补充法又存在主观性过大的问题。在我国目前案例指导制度刚建立、法官素质及相关因素对司法实务影响过大的现实背景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导致司法不公的现象发生。而解决的对策莫过于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使法官的判案真正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