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流域生态补偿“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
"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 Principal in River Basin Ecological Compensation出 版 物:《经济法学、劳动法学》
年 卷 期:2014年第5期
主 题:流域生态补偿 强制性水质 协议水质 流域环境协议 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
摘 要:当前各地实践着的流域生态补偿兼具上下游“单向补偿和“双向补偿的特征,并有着从前者向后者发展的趋势。但是流域生态补偿存在水质保护目标基准不明确、相应的法律后果错位等问题。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应当与水质目标机制挂钩并衔接,根据水质目标控制的不同,以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水质标准为基准,分为“强制性水质和“协议水质,分别对应水环境负外部性生态赔偿和水环境正外部性生态补偿。其中,前者是法定的、“共同的环境行政责任;后者是一种约定的、“有差别的环境行政契约责任。我国当前应当强化流域跨界交接断面水质目标为共同环境行政责任,构建以“流域环境协议为自愿遵守机制的流域生态补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