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
出 版 物:《体制改革》
年 卷 期:2003年第8期
页 面:3-9页
摘 要:一、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内部监管(一)我国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存在的问题1.投资能力问题。我国的《公司法》限制公司对外投资的比例,要求公司的对外投资不能超过净资产的50%,但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投资公司、控股公司除外。由于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不同的经济管理部门对该项规定的理解不一,使控股公司在注册登记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等同题上面临着许多障碍。如果把金融控股集团公司作为一般的工商企业看待,而限制其投资能力,这在实质上就使其失去了存在的法律基础。从我国现有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现状来看,对外投资比例在事实上已经超过了净资产的50%。2.核心企业的定位问题。金融控股集团公司作为金融集团化的一种模式,在其发展中必须拥有自己的核心企业。核心企业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拥有的控股权,其持股比例要超过50%;核心企业具有较大的规模;核心企业所在的金融行业应具备较大的市场容量,并且其经营的辐射能力较强。分析我国金融市场的分布格局,比较适于担当核心企业的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或者保险公司。但是我国金融监管部门规定不允许对有些金融企业控股,即有些金融企业的股权倾向于“摊薄状态,例如持有证券公司的股权不得超过30%。从我国目前存在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来看,除中信和光大能够控股银行和证券公司以外,其他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控股的以信托公司和期货公司居多。而这类金融企业在短期内还无法发挥“平台效应。美国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往往与其核心企业采取“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的运作模式,即金融控股集团公司依附于核心企业,与核心企业协同运作,并且辐射其外围的子公司或者次级公司,由于没有一个合适的核心企业,金融集团的规模优势和团队效应难以充分发挥。3.金融企业的资格问题。目前,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没有金融企业的资格,不能得到金融企业的待遇,其发展在两个方面受到限制。首先,由于没有或仅拥有较少的金融工具,限制了在业务协作、资本运营、金融创新等方面作用的发挥;其次,随着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运营,投资收益不断增多,现金存量不断增大,必然要寻找资金出路。由于其活动范围主要在金融领域,一般不从事实业,对其资金的运用主要在金融业务上。受不是金融企业的限制,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没有金融市场的准入资格,资金的应用范围狭窄。我国已经存在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一般只是在股票市场上从事一些边缘金融业务,例如在一级市场上申购新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