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的当事人研究──从“公”益、“共”益及“第三种利益”说开来
作者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兰州学刊》 (Lanzhou Academic Journal)
年 卷 期:2015年第3期
页 面:113-119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程序利益论>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2YJ820123)
摘 要: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公益诉讼,是一种担当人诉讼,与通过普通诉讼进行的涉及公益的诉讼并非同一范畴。在涉及公益的三种利益形态中,唯有缺乏明确归属主体的第三种利益及特殊情况下的共益,才属于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因而,公益诉讼的适格当事人并非传统的实体利益人,而是维护公益的程序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