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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的当事人研究──从“公”益、“共”益及“第三种利益”说开来

作     者:许尚豪 

作者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兰州学刊》 (Lanzhou Academic Journal)

年 卷 期:2015年第3期

页      面:113-119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程序利益论>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2YJ820123) 

主  题:公益诉讼 “公”益 “共”益 “第三种利益” 

摘      要: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公益诉讼,是一种担当人诉讼,与通过普通诉讼进行的涉及公益的诉讼并非同一范畴。在涉及公益的三种利益形态中,唯有缺乏明确归属主体的第三种利益及特殊情况下的共益,才属于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因而,公益诉讼的适格当事人并非传统的实体利益人,而是维护公益的程序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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