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能否再获得赔偿——一则案例引起的两点思考
出 版 物:《人大建设》
年 卷 期:2000年第5期
页 面:38-39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摘 要:胡某(近5岁)于1995年9月15日随其母、其姑到某县电业公司一变电站玩耍,进入高压危险区后被电击伤,造成右手臂被截肢、左手曲张及身体其它部位被烧伤的后果。经某医院治疗出院后,胡的父母于1996年1月,向有关鉴定部门递交了对胡某伤情损害程度和以后的治疗费用进行鉴定的申请。1996年5月,胡某的父母与该电业公司在双方各聘请一名律师参加的情况下达成和解协议,由电业公司补偿胡某医疗费等有关费用2.5万元。随即电业公司将该款付给了胡某的父母,此后双方再未发生纠纷。事隔两年后,即1998年4月,鉴定部门出具了对胡某的伤情鉴定结论,该结论载明胡某今后的医疗费达5.5万元。胡某父母于1998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电业公司赔偿医疗费、差旅费、误工补助费、精神损失费共3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