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与执法部门之间关系的宪法定位及其具体化
作者机构: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出 版 物:《学海》 (Academia Bimestris)
年 卷 期:2019年第3期
页 面:183-189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宪法个案解释基准的证成路径、方法与规则研究”(项目号:17AFX01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2018年修改后的《宪法》第127条首次增加了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执法部门。《宪法》和《监察法》所确定的“执法部门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和刑事侦查权的机关或者部门。从宪法意图来看,监察机关与执法部门之间具有互相分工、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的关系。这种关系体现在决定权和执行权、移送权和查处权、主办权和协助权这三对权力组合之中。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后,监察机关与执法部门之间关系的完善方向是法律化、程序化和组织化。只有这样,才能准确把握监察机关与执法部门之间关系的宪法定位,并使之具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