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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沪从业人员灵活就业登记相关政策问答

出 版 物:《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 卷 期:2019年第6期

页      面:30-31页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120202[管理学-企业管理(含: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 120401[管理学-行政管理] 1204[管理学-公共管理] 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20207[经济学-劳动经济学] 1202[管理学-工商管理] 0201[经济学-理论经济学] 020106[经济学-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 

主  题:灵活就业人员 从业人员 来沪人员 服务窗口 就业登记 社区事务 上海市居住证 养老服务机构 信息登记 有效期满 

摘      要:1、问:哪些来沪灵活就业人员属于灵活就业登记范围?答:来沪灵活就业登记对象在办理就业登记时应当已在本市稳定就业,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具体范围包括:(一)由护工管理机构管理,在本市医疗机构中由病家聘请为病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的来沪从业人员。(二)在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从事农业劳动的来沪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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