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之重构——以票据诉讼为视角
On the Re-Construction of the System of Necessary Joint Ac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itigation of Commercial Instruments作者机构:上海交通大学
出 版 物:《法律适用》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年 卷 期:2007年第6期
页 面:88-90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共同诉讼制度 票据诉讼 《票据法》 持票人 债务人 第68条 连带责任 清偿债务
摘 要:根据我国《票据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