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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八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出 版 物:《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General Office of the Shaanxi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年 卷 期:1991年第17期

页      面:23-25页

学科分类:03[法学] 

主  题:年森林采伐限额 陕西省人民政府 森林资源 集体林 商品材 十四点 审核意见 林业主管部门 分部门 林业厅 

摘      要:《国务院批转林业部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八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1990]66号),核准我省八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七百万立方米(蓄积,下同),其中:商品材(包括国营、集体、个人用于木耳、香菇生产的商品材)二百七十四点五万立方米(折合木材一百二十八点八万立方米),农民自用材七十八点五万立方米,培殖业用材一百一十三点五万立方米,生活烧材一百五十五点八万立方米,工副业烧材和其它用材七十七点六万立方米。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现将我省分地市、分部门、分权属的八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项指标随文下达(详见附表),请认真遵照执行。一、明确目标责任,切实加强领导。八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我省每年消耗森林资源的最大限量。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将八五期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层层分解,尽快下达。采伐限额要严加控制,坚决不得突破。各类限额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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