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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利息返还的解释论构成——以法释[2015]18号第26条、第31条为中心

Formation of Repayment of Additional Interests through Interpretative Theory——Focusing on Sections 26 and 31 of Fa Shi(2015) No.18

作     者:刘勇 Liu Yong

作者机构: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法学》 (Law Science)

年 卷 期:2019年第4期

页      面:169-180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超额利息 返还 限缩 不法原因给付 法释18号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第31条规定的超额利息返还请求权存在限缩的必要,应根据借款合同的类型与样态进行具体的判断,否则将会出现对借款人保护过度或保护不足的状况。对于无效区间的超额利息,应当以不法原因给付为基础,区分民间借贷的不同样态分别肯定或否定借款人的返还请求权。对于自然债务区间的利息,则应认定借款人处产生不履行的抗辩,而非直接的超额利息返还不能。同时,应基于赠与的构造对自愿支付的超额利息的返还请求权进行统一的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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