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组织权客体研究
Research on the Object of 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 Right作者机构:山东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法学论坛》 (Legal Forum)
年 卷 期:2019年第34卷第3期
页 面:69-78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基 金: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一般项目《娱乐产业中的广播电视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保护与规制研究》(13BFX125)的研究成果
主 题:广播组织权 民事权利客体 邻接权客体 受众注意力 网络转播
摘 要:广播电视产业中广播组织生产“节目与“受众注意力双重商品。广播组织利用取得的频谱资源对特定信息的传播途径进行垄断,产生受众注意力商品,成为其获取经济利益和社会影响力的直接来源。受众注意力是广播组织从事广播活动所创造的具有财产价值的产品,是广播组织利益的载体,因而构成广播组织权的客体。将广播电视节目同步进行网络转播会导致受众注意力的分流,因此转播权应当分阶段扩张至网络转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