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伤者既有疾病 保险公司能否减责
作者机构:不详
出 版 物:《道路交通管理》
年 卷 期:2019年第5期
页 面:77-77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颈部 鉴定结论 部分 交管部门 骨质增生 事故 疾病
摘 要:【案例】2019年2月20日,赵某骑摩托车时与姚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赵某受伤,住院治疗1个月。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姚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无事故责任。赵某出院后作了伤残鉴定,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是赵某颈部伤残九级,但鉴定意见中写道:1.本次交通事故所致的外伤与赵某的原发疾患颈椎骨质增生和颈椎间盘突出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及诱发因素;2.导致赵某颈部活动功能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