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大主导立法的适格主体
On Qualified Subjects of the People's Congress in Leading Legislation作者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8
出 版 物:《政治与法律》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年 卷 期:2019年第5期
页 面:66-80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基 金:中国政法大学第五批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资助(项目编号:18CXTD10)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移动互联时代立法公众参与的类型特征 形成机制和应对策略研究"(项目编号:17CFX058)的阶段性成果
主 题:人大主导立法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 功能适当 民主正当性
摘 要:围绕人大主导立法的现有研究大都将人大视为一个物理学意义上的质点,而没有充分意识到人大内部的复杂结构关系。官方对于人大主导立法的主体认知基本上穷尽了人大概念的所有可能所指。此种过于宽泛的认知方式反而导致了立法权的过度沉淀,造成了对主导立法之主体的不当界定。功能适当原则解释了立法权沉淀的原因,但该原则本身应当受到民主正当性要求的制约。人大主导立法首先应当发挥有立法权的人大自身的主导作用,在后者之中又应当首先发挥全国人大的主导作用。完善人大主导立法需要统筹考虑各方面主体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