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负责人在会计管理工作中的责任
作者机构:山东省枣庄市市政管理处
出 版 物:《煤炭经济研究》 (Coal Economic Research)
年 卷 期:2001年第21卷第3期
页 面:51-52页
学科分类:120202[管理学-企业管理(含: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 12[管理学] 1202[管理学-工商管理] 1201[管理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可授管理学、工学学位)]
主 题:单位负责人 会计管理 《会计法》 中国 会计人员 财务管理 会计报告
摘 要:新修订的《会计法》明确规定了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工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负责,是本单位会计责任的主体,是此次《会计法》修订的一个重大突破。从以往一些单位产生假帐的原因看,大多数是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所为,会计人员在担心撤职、报复的情况下,迫不得已做假帐,从而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假帐泛滥、会计信息失真日益严重,成为当前会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其原因除会计监督机制不健全、法制观念淡薄、内部管理失控以及会计法自身的约束力不够外,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会计责任主体不明确。原《会计法》用了较大的篇幅来规定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把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放在同一会计责任主体上,要求大家都负责,其结果是往往无人负责。所以,新《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极强的针对性,这也是会计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并保证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也在很大程度上解脱了会计人员,较好地解决了会计人员的双重身份,使会计人员摆脱了以往那种“站得住的顶不住,顶得住的站不住的尴尬局面,有利于各单位会计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