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股受贿刑法适用疑难问题
On the Difficulties of the Application of Criminal Law concerning the Acceptance Bribery of Carried Interest作者机构: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1900
出 版 物:《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Journal of National Prosecutors College)
年 卷 期:2008年第16卷第4期
页 面:119-124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摘 要:作为受贿罪行为对象的干股,意指收受人未出资而获得的具有相应资金对应、可定期收取红利的合法股份,应根据公司性质确定干股价值。干股受贿未遂具有区别于其它新型受贿犯罪的独立认定规则。在受贿股份真实性缺失的前提下,股份只是给付国家工作人员高额红利的借口,检察机关应当直接将所分红利计入犯罪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