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平等权——“二等公民”和“受损者”的平等主张
Farmers'equal right——the equal claim of "the disadvantaged" and "the no-beneficiary"作者机构: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6
出 版 物:《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年 卷 期:2008年第10卷第1期
页 面:53-58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社会权的可诉性及其程度研究"(07CFX010)成果之一
摘 要:农民平等权是二等公民、受损者的平等主张,即作为中国社会大家庭中平等的一员,农民享有或应当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权利、公平的利益以及受到平等对待。就其性质而言,农民平等权是一种基本人权,同时具有三代人权的属性,既是一项消极权利也是一项积极权利,并且是建立在形式平等之上的实质平等要求。因此,保障和实现农民平等权对农民问题的解决具有终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