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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适用民事连带责任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作     者:韦寒燕 

出 版 物:《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年 卷 期:1994年第11卷第2期

页      面:29-34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连带责任 被代理人 民法通则 履行不能 不履行义务 无限责任 联营合同 被保证人 委托代理人 三人 

摘      要:民法设立连带责任的目的是确保债权人实现其债权。因为债权与其他财产权相比,有其特殊之处,即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只有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协助,债权才能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不能时,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就会受到威胁。尤其是在债务人无履行能力、死亡无遗产、下落不明等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更是难以实现或客观上不可能实现。连带责任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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