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准予撤诉的民事裁定书应当正确引用法律条文 收藏

准予撤诉的民事裁定书应当正确引用法律条文

作     者:潘辉 

出 版 物:《法学杂志》 (Law Science Magazine)

年 卷 期:1990年第11卷第3期

页      面:47-47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民事裁定 民诉法 申请撤诉 法律条文 原告 引用 法院裁定 裁定书 法律根据 审判工作 

摘      要: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我发现许多同志在制作准予原告撤诉的民事裁定书时,都习惯于引用《民诉法》第122条第3项的规定。我认为。这样做不妥,因为该项规定不是准予原告撤诉的法律根据,而是人民法院裁定适用的范围,故不应引用。准予原告撤诉的裁定书中,应当引用哪些法律条文?我认为,除了要引用《民诉法》第114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外。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