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企业立法模式与商事立法模式的契合
On the Consistency between the Pattern of the Legislation for Enterprises and the Pattern of the Commercial Legislation in China作者机构: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出 版 物:《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年 卷 期:2006年第1期
页 面:60-66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企业立法模式 商事立法模式 企业法律形态 企业组织体系
摘 要:企业的法律本质在于其商事主体性。我国应将企业组织法和企业发展法分列立法的模式。在基本商事立法中不应规定企业的概念;企业法律形态划分标准的构成要素不应是唯一的,而应是多元和可变的,只要立法标准所划分的企业法律形态能确保企业作为商主体的独立性及各企业市场竞争中平等的法律地位,并能涵盖所有的企业形式,就是可取的;坚持企业形态法定化原则的同时应当顾及企业组织形式体系的开放性;对于企业集团、关联企业,应在公司法中予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