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申诉案件立案条件之一——“原处理结果有错误可能”之事实认定的错误可能
作者机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
出 版 物:《法制与社会》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年 卷 期:2009年第14期
页 面:342-343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处理结果 事实认定错误 新的事实 新的证据 不够确实、充分 主要证据矛盾
摘 要: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6月3日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有下列情形的刑事申诉,应当立案复查:……(二)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可能的;……第十七条规定中,对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可能即原处理结果有错误可能的六种具体情形进行了描述。其中,第一、二种情形即申诉人提出了可能改变院处理决定的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以及据以定案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情形,归纳起来即可能存在事实可认定错误的情形。本文从这两种情形入手,对事实认定错误可能进行深入具体的剖析,以便今后更好的把握刑事申诉案件的立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