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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未生效合同的解除

On Cancellation of Contracts That Have Not Gone into Effect Yet

作     者:张民 

作者机构: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版 物:《法学》 (Law Science)

年 卷 期:2012年第3期

页      面:88-94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未生效合同 解除 不完全债务 先期违约 部分未生效 

摘      要:未生效合同的命运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有的可被解除。未生效合同产生了不完全债务;债务人若已经履行了不完全债务,只是不完全;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不完全债务,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不完全债务,构成了先期违约,债权人可以援用《合同法》第94条第2项或第4项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此外,当事人双方也可以协商一致将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解除。部分生效、部分未生效的合同亦可作为解除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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